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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来源:kaiyun平台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14 13:01:18

  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开展以来,双滦公安分局不断加大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于近日连续查处2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处罚公司1家,行政拘留4人,依法收缴各类零散烟花爆竹81个、整件烟花爆竹184件。

  田某某在无运输危险物质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将5箱“加特林”烟花从承德市丰宁县运输至双滦区,被双塔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田某某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地点开展搜查,当场查获全家福、七彩阳光礼花、方方得利烟花、天天酷跑烟花、无人机战队烟花、速度与激情之宝马烟花等零散烟花爆竹81个,总价值4000余元。经询问,田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双滦公安分局依法对田某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吴某某与李某某受双滦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指派,在无运输危险物质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运输满堂红、富贵满堂、双灯双炮、复仇者联盟、光头强电锯、摩天花轮、时光灯笼、蝙蝠侠战车、加特林等各类烟花爆竹184件,总价值30000余元,被双塔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双滦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对孙某某的商贸公司做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双滦公安提示】2021年春节,双滦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双滦公安分局将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望辖区企业团体、人民群众认真遵守禁售禁放规定,做好亲朋好友劝阻工作,并积极举报违反禁售禁放规定违法线(双滦公安分局)

  2021年1月26日晚,宽城公安局宽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辖区某居住小区时 ,发现小区一单元楼前有燃放烟花的痕迹,随即展开调查,1月27日,经走访调查后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为小区住户王某,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王某因家中剩余一个以前购买的烟花,担心孩子玩危险,于1月26日21时许进行燃放。

  经民警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规定区域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宽城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消防法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注意烟花爆竹禁燃范围,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会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临近春节,民警将加大对辖区禁燃区域巡逻查处力度,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规定,切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如被公安机关处罚,将严重影响子女上学、就业、征兵等问题,请各位群众切莫以身试法!

  关于全域禁止销售和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销售、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市政府决定,全市全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中心城区和划定的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称禁售禁燃)。现通告如下:

  (二)中心城区周边的重点乡镇,包括隆化县蓝旗镇、韩麻营镇、章吉营镇、汤头沟镇、中关镇,承德县高寺台镇、两家乡、岗子满族乡、头沟镇、仓子乡、岔沟镇、三沟镇、六沟镇、石灰窑镇、孟家院乡、甲山镇、满杖子乡、鞍匠镇、刘杖子乡、新杖子镇,滦平县红旗镇、小营乡、付营子乡、西沟乡、金沟屯镇、张百湾镇全域范围。

  除上述区域外,市辖八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其他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区域,并予以公告实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供销和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售禁燃工作。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